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徐凌慧  
            徐世東  
            高月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2,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9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518元
徐世東、徐凌慧、高月里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02518元
徐世東、徐凌慧、高月里
自民國115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518元
徐世東、徐凌慧、高月里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凌慧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徐世東、高月里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24,64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3月11日。(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五)債務人徐凌慧自民國114年9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新臺幣502,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徐世東、高月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