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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73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子賢於民國95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新臺幣5173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