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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家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39,43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家梵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48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42年6月30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3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67%,逾期時貸款定儲指數為1.72%,證二),依前揭契約第6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4,739,4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112年6月26日)。
    二、貸款定儲指數牌告利率表乙份。
    三、最新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