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991元,及其中新臺幣44,329元,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75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