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鴻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95,371元,及其中新臺幣2,983,681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新臺幣911,690元,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