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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倪佳豪  

            倪世良  

            陳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2,67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倪佳豪前於民國95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倪世良、陳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22,94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倪佳豪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2,67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倪世良、陳秀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