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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家森  


            張士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8,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697元
張士達、張家森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11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38697元
張士達、張家森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697元
張士達、張家森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森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士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8年至112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580,35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家森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8,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士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
    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