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金大傑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730元,及其中新臺幣98,590元,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