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羅朝聰
一、債務人李永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13,467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李永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0,498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永諺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朝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