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3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968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鏘淋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借期起於101年10月04日至12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0%,按月計付。並依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二、 債務人賴鏘淋於10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288萬元,其中250萬元整、38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01年10月04日至12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0%,按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5年02月04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1305號
可憑,誠屬
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之約定,
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1,593,359元及至清償止日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戶謄、借約*2、利率表、往來明細*3、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