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查系爭協議書第3.8條雖有約定付款逾期者,於逾期翌日起,每日以當期出帳使用費的萬分之5計算遲延罰款至清償完畢,惟該條顯已逾前開約定利率之上限,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百分之16利息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