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256元,及其中新臺幣44,829元,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4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076元,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