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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桐即林秀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256元,及其中新臺幣44,829元,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64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076元,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