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周顯慶
一、債務人周繼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4,85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繼安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顯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