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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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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繼安  

            周顯慶  
一、債務人周繼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4,85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5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繼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顯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