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陳俊廷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和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29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妤臻、陳俊廷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