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366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3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1日起至95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383元,及其中新臺幣15,824元,自民國96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