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5,15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7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417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61元,及其中新臺幣20,141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9,796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