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美君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0,649元,及其中新臺幣106,557元,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91,001元,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