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李靜雪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73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