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游淑鈴
一、債務人張瑞原、游淑鈴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4,429元,及其中新臺幣218,532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張瑞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53元,及其中新臺幣11,463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