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游淑鈴
一、債務人張瑞原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0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0,89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