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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陳琪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琪雅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琪雅已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