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映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3,4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037元
陳映汝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
002
新臺幣131407元
陳映汝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037元
陳映汝
自民國114年1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31407元
陳映汝
自民國115年0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陳映汝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7月0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3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52,03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2.債務人陳映汝前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1,40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