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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哈德門皮件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夏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奇申  


一、債務人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7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兩造於本115年度士司簡調字第165號給付租金事件調解筆錄為給付,聲請就積欠租金及違約金新臺幣795,693元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之債權請求前暨經兩造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已於該筆錄第三項載明聲請人(即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就調解成立時計算至115年7月12日止之積欠租金及違約金761,020元聲請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必要。另就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奇申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其請求逾上開第一項之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