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邱茜倩
一、債務人徐喨賢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973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徐喨賢、邱茜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138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