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晏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李品瑞即菁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獨資商號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清償責任。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瑞即菁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查菁英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原為楊孟婷即楊晨鈺,嗣變更為李品瑞,即已變更為另一權利主體。而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