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晏崇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品瑞即菁英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
獨資商號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
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清償責任。
二、查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瑞即菁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惟查菁英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原為楊孟婷即楊晨鈺,嗣變更為李品瑞,即已變更為另一權利主體。而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