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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子玹  
相  對  人  
債務人    戴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69,09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4,98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