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田美琴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惟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係「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憑,
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