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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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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清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係「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