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莊翼澤
上列
聲請人聲報藝都米蘭國際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藝都米蘭國際有限公司
清算人,前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4年10月31日士院鳴民司容114年度司司字第320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
爰檢具股東同意書、收支表、損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等情。
二、
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
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
惟法院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
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
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
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
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藝都米蘭國際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收支表、損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為證。
惟查,聲請人於114年9月4日提出擔任藝都米蘭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其上開資料均非清算
期間之資料,且所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定,顯
難認聲請人已了結藝都米蘭國際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
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提出相關資料及
俟稅捐機關核定後,方得聲請清算完結。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