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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50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所提出之本票欠缺連續背書轉讓,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