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050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嘉慶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所提出之
本票欠缺連續
背書轉讓,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
執行命令已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