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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1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97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王知新  
債  務  人  昱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萬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債  務  人  張蔡月桂即張勤之限定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等之住、居及事務所分別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