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秋宜即葉幸雯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執
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5年7月5日即已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
於法尚有未合,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