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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5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527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楊詠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詠淇對第三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之薪資債權、存款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中市、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