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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1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708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游佳翔  
債  務  人  賴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明債務人投保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