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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448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48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冀灝平(歿)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冀灝平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2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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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