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6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3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景祥即柯新偉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7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自115年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職權查核無訛。又本件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係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即已成立,自屬清算債權,應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