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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6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90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世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2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及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查,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而第三人之公司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