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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7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36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蕭秀芬即趙文散之繼承


債  務  人  趙士傑即趙文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趙章評即趙文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趙章慶即趙文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趙慧娟即趙文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趙文散(歿)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資料,查債務人之戶籍址位於臺南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屬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職權裁定移送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