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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8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11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鄭萬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恩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補繳執行費之差額,經本院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足證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