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195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三桶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程一豪
人
債 務 人 張慧祺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程一豪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帳戶、集保股票往來證券商資料、人壽投保資料,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程一豪
住所地臺北市萬華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