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45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美雪
上列
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
明定。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
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雖為新北市新店區,
惟查債務人於民國89年間已自該址遷出,目前
住所地在花蓮縣,
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