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4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811號
債  權  人  高金山  

債  務  人  吳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係臺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林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