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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18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力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至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係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倘強制執行開始「前」,債務人即已死亡,則無該條項之用。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倘其欠缺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請求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已於113年5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