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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676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林勇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帳戶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琦鉞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之公司地址設於新北市瑞芳區,係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屬本院管轄,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