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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94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盧淑娟  
債  務  人  曾桔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上開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及臺中市霧峰區,均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即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