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894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淑娟
債 務 人 曾桔龍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永豐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上開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及臺中市霧峰區,均
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即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