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昭珠
債 務 人 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曾於民國111年、112年間與
債務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琦公司)簽立投資協議與增補協議書,由相對人陳昭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永琦公司違反前開投資協議書與增補協議書約定,聲請人
爰依法去函債務人永琦公司終止協議投資並催告請求賠償投資款項3,500萬元與約定獲利若干,
惟債務人
迄今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投資協議書與增補協議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雖稱係永琦公司就系爭房地擅自為聲請人設定3,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權設定,抵押權無效,其已於115年3月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聲請人是否同意塗銷登記,聲請人隱瞞不回答,反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實現拍賣本人不動產詐財,聲請人未將此擅自設定、塗銷登記等事由記載於書狀,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聲請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相對人上開主張屬實體法上爭執之事項,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