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俊雄
債 務 人 浚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慧娟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俊雄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陳俊雄、黃慧娟、浚湧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3年9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3年9月27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及債務人等於113年9月26日簽發面額6,048,000元之
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
詎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5,29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