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債  務  人  奧克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債  務  人  太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債  務  人  袁小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奧克達科技有限公司、袁小羊、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和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5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2年5月26日登記在案。債務人奧克達科技有限公司於114年5月14日及同年5月23日邀同袁小羊、太丘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貸5,000萬元、2,0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與契約書及增補協議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債務人等於115年3月13日及3月22日起,兩案皆未依約付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64,577,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份、土地登記謄本1份、資金貸與契約書及增補協議書影本2份、還款明細表影本2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債務人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陳稱已於115年5月19日與聲請人簽署還款協議書、全部本金已分期展延至115年9月30日。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參照)。依債務人所提還款協議書,已自承於清償日後仍積欠聲請人債務64,577,000元尚未清償,則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