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林鴻亞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對
相對人所有之
不動產聲請拍賣,
惟該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