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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6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時,除應表明發票人之姓名,並應提供發票人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核發裁定,並送達當事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僅鵬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未陳報相對人蔡僅鵬兼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然聲請人僅陳報查無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